近期,市应急局在全市开展第二轮非煤矿山异地执法检查,持续加大矿山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7起,现对其中2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常、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01


案情概况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龙口市某矿山企业存在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为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等问题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以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GB39800.4-2020)6.2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 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 罚款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以
案
促
改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的防护性装备,要严格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GB39800-2020)已经施行,较以前标准有很大变化,各企业要加强学习,对照自查,严格按规范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普法时间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GB39800.4-2020)


02


案情概况


处理结果

以
案
促
改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是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排水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在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今年以来,烟台市创新执法模式,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人脸识别等高科技手段对全市矿山企业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巡查发现无证上岗作业、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违章作业、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通过严执法、重处罚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普法时间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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