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确定!又有一大批证书被取消,这些证书千万别考了!

   2023-02-02 admin680
核心提示: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全人关心的考试时间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全人关心的 考试时间表 定了!

快快收好!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5月27日、28日

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10月28日、29日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4日、5日

4.2022年一级建造师(补考):3月25日、26日

5.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补考):4月22日、23日

6.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5月13日、14日

7.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待定,2022年为6月11日、12日

8.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9月9日、10日

9.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10月28日、29日

......

2023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

又有一大批证书被取消!

重要提醒:2023这些证书千万别考了!

21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关于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公示》以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涉及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等,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降低就业门槛,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9日之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4208366
电子邮箱:

注安报考条件降低!安评正式退出!

变化一: 安全评价师正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变化二: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降低: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即可报考。减少一年
变化三: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二为: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即可报考。减少一年

根据人社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文件发布,76项职业资格被陆续取消;

同时公布35项准入类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财会类证书亦有上榜,一起来看!

职业资格将有大变动
这些证书都被取消了
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一直以来是国务院和人社部主抓的重要改革方向,2021年是职业技能改革的重要一年,会计职称也属于职业技能的一种,所以我们不能忽略。
不过大家要注意,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76项,已经被陆续安排退出,要考以下证书的同学,一定要注意甄别!

21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关于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公示》以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涉及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等,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降低就业门槛,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

注安报考条件降低!安评正式退出!

变化一: 安全评价师正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变化二: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降低: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即可报考。减少一年
变化三: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二为: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即可报考。减少一年
以下这些证书含金量很高
值得推荐!
取消证书的同时,也有一些含金量较高的证书稳如泰山。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仍有35项,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仍有5项。下面这40项职业资格具有较高的含金量!

来源@网络

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开出了一张罚单,罚款10000元! 原因是: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详情如下 ↓↓↓

这是首次因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处罚的案例,这意味着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不是纸上谈兵。不配备就等着处罚!企业对 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

早在2019年,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D仓库(甲类仓库)火灾 事故, 指出涉事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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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中央驻粤及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2019年8月31日5时35分许,位于肇庆市高新区的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都邦公司”)D仓库(甲类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持续近4小时,社会影响恶劣。经初步调查判断,库存大量的苯乙烯,在仓库没有采取有效控温措施、阻聚剂失效的情况下,发生自聚放热,引发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 事故暴露出居都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居都邦公司法人代表为企业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但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不一致,2019年至今仅主持召开2次安全生产会议,主要负责人责任悬空、履职严重缺位。 企业安全管理架构极不完善,未覆盖全员全岗位。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仅有的4名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具备化工化学背景,也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安全风险意识薄弱,从总经理到安全管理人员到一线仓库管理员,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苯乙烯安全风险不了解、不熟悉,不清楚苯乙烯需要控温储存、容易自聚放热等危险特性。 企业现场管理极其混乱,槽车运输苯乙烯到厂后自行分装到塑料大桶(1吨/桶),在没有控温措施的甲类仓库超量堆垛存放,使用塑料大桶盛装苯乙烯在包装物材质、容量、储存条件等均严重违反《工业用苯乙烯》(GB/T3915-2011)标准规定。 生产车间内大量存放原料及产品,仓库超量储存问题突出。

相关文件解读

1.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企业不配备注安师,将被罚款5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未来将需要大量注册安全工程师!

2.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3.多省陆续发文

目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4.担任安全总监的前提是注安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 安全总监 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相关政策解读

1. 享受补贴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强调: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按规定给予补贴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2.对应职称

中级注安师=工程师=中级职称 ,直接与薪酬挂钩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其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职称。部分地区职业资格证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往往与个人薪资、补贴、福利等待遇密不可分。

3.还有可能受到公司的奖励!

取得中级注安师一次性奖励3万元,报销培训费用!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将会报销培训费用,一次性奖励3万元,还有每个月的2000元补助,岗位工资直接上调一级。 中建二局发布 “关于做好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的通知”

问:除了注安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究竟该如何配置才不违规?每个行业对安全员的配置要求是否一致?

一、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应该如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在建筑施工领域,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以“我们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而我却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自嘲,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为此,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 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2010年10月11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六、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二条 第四款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4月30日)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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